为切实推进医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和组织依法获取医院信息,提高医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开原则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持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满意度高于一切的服务宗旨。
(二)坚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规经营的原则,依法公开医院相关信息。
(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二、 公开范围、内容和管理部门
(一)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内容
1. 基础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工作机构、机构概况等信息。
2. 资质标识。公开机构标识、人员标示、设备及技术许可、重点研究平台、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3. 环境引导。公开交通导引、内部导引、公卫措施、安全警示、应急指引等信息。
4. 诊疗服务。公开服务时间、专业介绍、就诊须知、住院须知、预约诊疗、检查检验、分级诊疗、远程医疗、社区服务、特许诊疗、临床研究等信息。
5. 行风与投诉。公开招标采购、行风建设、依法执业自查、医疗秩序、投诉途径、纠纷处理等信息。
6. 科普健教。公开健康科普、健康教育等信息。
7. 便民服务。公开咨询服务、特殊人群、收费查询、医保服务、病历复印流程等信息。
(三)不予公开内容
1. 属于国家秘密的。
2. 属于医疗卫生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医疗信息秘密被泄露的。
3. 属于医疗专项技术或医疗专项等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 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 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行业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 医疗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管理部门
院务办公室
三、 审核发布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有关科室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科室提出方案,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 管理维护
(一)院务办公室全面负责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 院务办公室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将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五、 咨询回应
(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医院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院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院务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申请时间。
(二) 院务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有关科室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 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 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3. 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 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院务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